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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水电项目的前期工作,使前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实现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计划全资或控股新建、扩机和增容性等技改水电项目(含抽水蓄能电站)。参股的水电项目和参股公司的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含水电规划调整,以下统称“流域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申请核准工作。 第四条 流域规划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按照现行的规程、规范和要求编制。 第五条 公司系统拟开展前期工作的水电项目,需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纳入集团公司的电源发展规划,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系统水电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第六条 负责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的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根据集团公司意见相应开展各阶段前期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阶段划分和工作内容第七条 水电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划分: (一) 流域规划; (二) 预可行性研究; (三) 可行性研究; (四) 按照项目核准要求落实核准条件、编写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五) 如需要,签订投资意向或协议,组建项目(或流域)公司或筹建机构。 第八条 流域规划工作是政府职能,项目单位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规划设计单位开展工作。 第九条 预可行性研究应在流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抽水蓄能电站应在区域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研究明确综合利用要求,提出工程开发任务; (二) 工程建设条件。基本确定主要水文、工程地质等参数和条件。评价本工程区域构造稳定性,初步查明并分析各比较坝(闸)址和厂址的主要地质条件,对影响工程方案成立的重大地质问题做出初步评价; (三) 项目建设规模。初选水库正常蓄水位,初拟其它特征水位;初选电站装机容量,初拟机组额定水头、引水系统经济洞径和水库运行方式; (四) 主要建筑物布置。初步确定工程等别和主要建筑物级别,经技术经济比较推荐代表性坝型、拟定工程布置方案和主要建筑物型式;初步比较推荐水力机械、电工和金属结构;初步确定电站接入电网系统方案; (五) 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初选对外交通方案,初步比较拟订筑坝材料、施工导流方式、主体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总布置,提出控制性工期;初拟工程管理机构、主要管理设施和工程管理运用; (六) 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初步分析拟订建设征地范围,初步调查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提出移民安置规划,估算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 (七) 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评价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从环境和水土保持的角度初步论证工程可行性; (八) 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量和设备数量,估算工程投资;分析主要经济评价指标,评价工程的经济合理性和财务可行性; (九) 综合工程技术经济条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在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工作是复核确定预可行性研究成果和结论,通过组织工程重大技术研究和主要设备选型工作,确定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和参数,并重点对电力市场、接入电网方案、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投资概算和经济评价等方面进行深入论证和分析,综合提出工程投资建设总的结论及今后工作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根据工程需要可进行勘察设计大纲、坝址选择、枢纽布置、施工方案、主要地质问题及处理措施、装机规模、水库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接入系统等专题咨询。 第十三条 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专题报告审查,由项目单位经分支机构(流域公司可直接商集团公司)商集团公司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在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的基础上编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三章 前期工作程序和要求第十五条 对拟开展前期工作的水电项目,公司系统各单位通过所在辖区的分支机构(含区域子公司)报集团公司,负责主要河流水电滚动开发的流域公司可直接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204号)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勘测设计及相关科研和专题研究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 流域规划阶段主要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 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洽谈签订流域开发协议; (二) 由公司系统安排经费开展流域规划的,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流域规划工作,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由政府安排经费开展流域规划的,配合政府和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流域规划工作,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 与设计单位一起共同进行流域规划现场踏勘; (四) 组织或委托流域规划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的咨询; (五) 由公司系统安排经费开展流域规划的,组织或委托流域规划报告和流域规划环评报告内部审查; (六) 协助政府完成流域规划审查和流域规划环评报告审查; (七) 取得流域规划最终成果及政府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 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洽谈并取得项目开发权,根据工作需要签订前期工作协议; (二) 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勘测设计工作; (三) 与设计单位一起共同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建设征地和水库移民实物指标; (四) 配合地方政府完成移民安置规划; (五) 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科研或外委专题研究项目,委托有资质单位承担上述工作; (六) 根据工程需要,组织专项咨询; (七) 组织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的内部审查; (八) 编制出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 组织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十) 取得预可行性研究最终成果及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将预可行性研究最终成果及审查意见抄送项目核准机关,向有关单位申请将项目列入电力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 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 与设计单位一起进行现场踏勘; (三) 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接入系统报告; (四)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六) 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科研或外委专题研究项目,委托有资质单位承担上述工作; (七) 根据工程需要,组织专题咨询; (八) 落实并取得下列协议或文件: 1、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3、 接入系统的审批文件; 4、 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文件; 5、 水资源利用的审批文件; 6、 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 7、 移民安置协议文件; 8、 投资协议; 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水电项目核准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 组织对可行性研究初稿进行内部审查; (十) 编制出版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 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十二) 取得可行性研究最终成果及审查意见; (十三) 将可行性研究最终成果及审查意见报送项目核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成果,编制并上报项目申请报告,同时附送第十七条(六)款中相关文件。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相应附送文件应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相应附送文件应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二十二条 配合项目核准机关开展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电项目,分支机构或流域公司在取得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将项目申请报告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须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分支机构或流域公司方可报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抄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五条 对于流域规划环评报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需根据集团公司意见,委托有资质机构承担设计或审查,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可设立项目筹建机构或项目公司、流域公司,负责开展水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七条 计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并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审定水电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委托协议、开发协议和投资协议等;负责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各阶段中间成果或专题报告的咨询或内部审查;与政府有关部门商定流域规划的审查方式;负责组织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负责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受理分支机构或流域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项目申请报告和其它前期工作文件;负责编制和下达集团公司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和前期费计划。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单位的机构设置、劳动定员、人员配置及工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负责指导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购销电等有关协议性文件。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内部审查和向政府部门的报批事宜。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水电项目前期费用的拨付和财务监督,提出并协助落实项目的融资方案,指导和协调项目单位签订贷款等有关协议文件和合同等。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指导项目单位确定主要设计原则和概算编制原则,参与项目勘测设计招标工作。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流域公司在集团公司的授权下负责所辖区域有关水电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组织、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协助项目单位取得相关文件和协议,对项目单位的前期工作进行检查,提出考核意见;负责编制所在地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报送集团公司;负责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具体负责水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具体落实项目的勘测、设计、专题研究和咨询工作,完成并报送流域规划报告(需要时)、预可行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负责取得第十七条(六)款中相关文件和协议;负责上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向集团公司(含分支机构)报告水电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必要时协助集团公司组织完成咨询和审查工作。 第五章 前期费管理第三十五条 水电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由流域公司或项目单位承担。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水电项目,在未成立项目公司之前,前期工作所需费用由集团公司垫支,有偿使用,项目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偿还集团公司。 第三十六条 水电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本部前期费计划管理实施细则》(中国华电计[2004]46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编制简要说明
为加强集团公司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现行规程规范,按照集团公司现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印发的背景 1、编制背景 为规范管理公司系统各项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2003年集团公司组织力量起草编制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结合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编制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指导集团公司系统的水电前期工作,加强集团公司对全系统水电前期工作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一方面确保集团公司已有水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及时得到核准,另一方面有利于集团公司进一步拓展水电开发资源。 2、印发本办法的考虑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原计划待国家项目核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后,结合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进一步后印发本办法。考虑到公司系统各水电项目前期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尽快印发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现以“试行”方式印发本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项目核准实施细则颁布后,再行修订完善。 二、本办法主要内容的几点说明 1、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⑴ 明确水电项目各阶段前期工作(流域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核准)的内容和程序。 ⑵ 界定集团公司本部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流域公司和项目公司各自在水电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职责。 ⑶ 着重强调集团公司在两方面加强管理:一是前期工作计划,二是前期工作中的关键环节。集团公司负责公司系统水电前期工作的计划安排,负责水电项目开发协议、投资协议、贷款协议等的签订,负责组织或委托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工作或审查。分支机构、流域公司、项目公司必需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计划安排水电项目的前期工作。 2、项目核准与勘测设计阶段划分 充分考虑项目核准的基本要求,结合水电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资大、勘测设计周期较长的特点,勘测设计阶段仍然划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集团公司根据预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的结果、原则意见以及基本的外部条件进行投资决策,之后深化勘测设计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测设计。 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完成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全面落实外部条件,履行核准程序。 三、本办法施行 从本办法颁发之日起施行。鉴于国家项目核准体系尚处在过渡期,本办法在施行过程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修订。请各单位在施行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规范建设工程的招标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主要依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颁布。 其他主要依据有: (一) 《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1466号文。 (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2001年7月。 (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 (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 (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5号令。 (六)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6号令。 (七)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 (八)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2003年3月。 (九)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年34号文。 (十)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原电力部电综[1997]607号文 。 (十一) 《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招标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建[1998]299号文。 (十二)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火电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1]154号文。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电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招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第八条 所有大、中、小型工程的主要设备采购、主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的招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招标方案和定标。 大型工程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招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使用外资或国内外汇的项目;中、小型工程招标金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招标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使用外资或国内外汇的项目,也需报集团公司审批招标方案和定标。 其他招标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限额以下的所有项目,定标之前将评标结果报集团公司核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化大为小。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集团公司工程招标委员会(简称“招标委员会”) 招标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委员, 分管工程建设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 委员包括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生产运营部、财务资产部、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部、监察审计部和工程建设部各一名领导以及该项目法人(含项目前期负责单位,下同)的一名主要负责人。 招标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的方针、政策,负责大型工程的主要设备采购、主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的审批和定标。 第十条 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 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程建设部。招标办人员组成包括:计划发展部规划处和计划处(2人)、生产运营部安运处(1人)、财务资产部融资处(1人)、总经理工作部法律处(1人)、监察审计部监察处(1人)、国际合作部经贸处(1人)、工程建设部协调处和技术处。 招标办负责集团公司工程招标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工程招标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审批招标申请(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见附件二)和监督招标过程;负责初审需招标委员会审定的招标方案和评标结果并报招标委员会;负责审定其他需报集团公司的招标方案和评标结果并报招标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下达;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评标工作;所有需报招标委员会的材料均需先报送招标办。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招标管理的具体细则并建立招、评标工作机构,负责工程招、评标工作。在开始招标工作前,编制工程招标方案,将大型工程的主要设备采购、主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等的招标方案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工程招标和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审定。除大型工程的主要设备采购、主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外的其他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招标方案,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工程招标和评标,评标结果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定。将中标结果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核备。负责按照审批意见进行合同谈判和签约。 项目法人负责选择符合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项目法人确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工作方式和拟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方案中一并报批。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 由项目法人负责依法组建,其人员组成原则在招标方案中一并报批。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顺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投资方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从集团公司专家库(集团公司专家库未建立前,从国家电力公司专家库)的名单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 在项目法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授权分支机构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经授权可审批部分项目,报集团公司备案。授权分为以下二级: (一) 一级授权:大型工程除主要设备采购和主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外的限额以上项目,中、小型工程的所有限额以上项目; (二) 二级授权:中型工程除主要设备采购和主要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主要材料、调试、大型设备运输外的限额以上项目,小型工程的所有限额以上项目。 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组织结构图见附件三。
第五章 工作重点 第十五条 招标方案的编写、报送和审批。 第十六条 招、评标文件的编写和审查。 第十七条 评标及评标过程的监督和协调。 第十八条 评标结果的审批。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符合的条件和规定: (一)火电工程: 1、火电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提倡全过程招标,也可采用分阶段招标。 (1) 全过程设计招标宜在初步可行性研究已审查通过,并已上报项目建议书后进行。 (2) 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招标宜在初步可行性研究已审查通过,并已上报项目建议书后进行。 (3)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阶段的设计招标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审查通过并上报国家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已组建之后进行。 (4)咨询招标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在合适的时间进行。 2、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建议书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项目法人已组建后进行。 3、大型辅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已审查通过后进行。 4、施工招标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审查收口,设计进度能满足施工要求; 主机设备、建设资金和建设场地已落实的条件下进行。 5、监理招标宜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已审查通过后进行。 6、调试招标可在项目正式开工后进行。 7、大型设备运输招标应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进行,也可纳入设备采购或施工合同中合并进行。 (二) 水电工程: 1、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全过程招标,也可按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阶段分阶段招标。 2、导流工程招标宜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 3、大坝、厂房等主体工程招标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后进行。 4、水电设备招标宜在国家已批准项目开工前进行。 5、主体工程监理招标宜在项目建议书已上报后进行。 6、调试招标在项目正式开工后进行;可与安装一同招标,也可单独招标。 7、咨询招标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在合适的时间进行。 8、大型设备运输招标应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进行,也可纳入设备采购或施工合同中。 (三) 如果采用总承包方式,应在招标方案中明确,经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经集团公司认可不宜公开招标的,在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在可研报告中明确。 (一)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主要程序 ( 集团公司工程招标流程图见附件四 ) (一)招标全过程须在集团公司招标办、已授权的分支机构和有关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二)项目法人向集团公司招标办提出工程招标方案,并得到批复。 (三)编制招标文件;若编制标底,标底需保密。 (四)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时,投标单位应为3家及以上;多个标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总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发标数的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5家。 (五)公开招标应进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如有必要时,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八)接受投标书,组织开标、评标,必要时可召开澄清会,让投标人澄清有关问题。 (九)按照管理审批权限、经审批后向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十)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十一)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主要内容:投标须知、工程情况简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原则、主要合同条款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工程规模较大时,招标可以适当分若干标段,以发挥各投标人的优势,开展竞争。 第二十四条 投标 (一)投标人应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两证(资质证书、收费证书)一照(工商营业执照)齐全,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与投标项目相适应。 (二)联合投标时,应明确主承包单位,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项目法人主持,如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集团公司招标办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在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评定后,应写出书面评标报告报项目法人,提出推荐的中标候选顺序。 第二十七条 定标与合同签订: (一)项目法人在接到评标报告后,应召开项目招标领导机构会议,项目招标领导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按照管理审批权限从推荐的中标候选顺序中选定中标人或提出中标意向后一并报集团公司审定或核备。 (二)中标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如已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在合同签订以后,及时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三)在(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规定时间内,项目法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合同。 (四)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包工程,按合同约定或经项目法人同意,中标人才可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特殊工作分包给资质合格的分包单位,分包项目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仍由中标人向项目法人负责。 (五)合同副本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一份备查。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如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现行依据性文件有矛盾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现行依据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文字解释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一)主要设备: 1、火电: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电除尘器、主变、分散控制系统、脱硫装置、气体除灰(渣)等。 2、水电:水轮机、发电机、主变、计算机监控系统等。 (二) 主要工程: 1、火电:主厂房土建及安装、烟囱、冷却塔、输煤、灰场、取水工程等。 2、水电:导流、泄洪、引水、大坝、厂房、通航建筑物等。
附件一:
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工程总体概况 1、工程名称及内容(说明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2、工程投资情况(需说明是估算、概算还是预算以及批准单位)及资金来源 3、可研报告对招标的意见及批复意见 4、招标范围和时间安排 5、项目招标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资历情况 6、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 7、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拟邀请投标单位的调研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如果委托代理,附上机构名称、资质情况、代理费额度 8、招标进度与计划 二、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委托编标)或编制人员(自行编标)的简要情况 2、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 3、招标文件的组成和语言 4、招标文件的澄清方式和标前会时间
三、评审程序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和人员资历规定 2、投标文件的商务评价因素及原则 3、投标文件的技术评价因素及原则 四、授予合同方式 1、授标时更改招标采购范围的权利 2、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五、反腐败和防欺诈行为的措施 拟请的招投标监督机构
附件二: 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A) ***工程项目招审字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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