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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和国家电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集团公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为切实做好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推动公司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和目标 (一)基本要求。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业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与纠正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结合,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做到有利于推动企业经营发展、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一次依法规范经营、遵守商业道德、维护市场秩序的深刻教育,各级工作人员普遍受到一次依法从业、严格自律的深刻教育,使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及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促进查办案件工作;进一步改进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推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设。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要对2001年以来,特别是集团公司成立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要着力解决影响企业经营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问题。对自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追溯处理。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及其所属多经企业都要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公司系统自查自纠的重点是: (一)工程建设和招投标方面(包括企业投资的基建、技改、大修工程)。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备案过程中,与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建设单位在施工设计、监理、中介、施工队伍选择及设备物资采购中,违反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存在的应实行招投标而未实行招投标、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以及透露招标信息、授意评委评分和无视监督的行为;按规定实行招投标但在招投标资质、方式、方法、程序、范围、标底的编制、评标、定标等方面设置不公平条款或搞业内保护的行为;通过对中标方附加条件等方式,与有关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3、施工单位或个人通过提高工程造价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单位、机构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分别为取得建设项目的施工及中介服务权,与建设单位或个人、评标专家等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施工单位在承接的工程、劳务分包或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中介机构假借业主名义,为有关单位谋取中标等不正当利益,与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4、在工程概算、结算、决算的确定或调整,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中介等单位、机构或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5、在电力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二)燃料和设备物资采购方面。 1、企业在煤、油等燃料供应商选择及计量、质量验收、质价审核和结算过程中,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购买设备、物资时,存在的应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未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未严格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的行为;在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中,与投标单位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三)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方面。 1、不按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规定进场交易,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在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不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不符合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2、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不规范,主要是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交易方式、价格确定、合同签署、价款支付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等环节操作不规范。 3、国有产权转让中管理层受让情况不符合规定。 4、产权转让过程中损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四)关联交易方面。 1、未经过招标等合规合法程序指定使用关联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服务。 2、未实行公开招标和履行审批程序无偿或低价向关联企业出售、出租资产、能源、场所等资源。 3、与关联企业相互支付工资或其他报酬,或与关联企业相互列支各种费用。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公司系统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5月起至10月底结束,包括三个阶段、共六个环节: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23日至6月15日) 本阶段共包括“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两个环节: (一)宣传发动。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学习中央和国家电监会、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将教育引导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充分运用报刊、网络、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加大对依法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的宣传和教育力度,积极营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浓厚氛围。集团公司将通过《中国华电》杂志、中国华电网站、纪检监察网页以及简报、会议纪要等形式及时刊载公司系统有关信息和动态,用以指导和推动工作,并为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相互交流和借鉴的平台。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区域子公司、流域公司、上市公司和专业公司每月至少上报两期、直属单位每月至少上报一期工作动态。 (二)调查摸底。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范围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在本企业的表现形式、原因、特点和危害程度,掌握不正当交易主要手段,及其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深入研究治理对策,制定具体方案。各单位于6月15日前将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方案报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阶段(6月16日至9月30日) 本阶段共包括“查找突出问题”、“分类作出处理”、“认真搞好整改”三个环节: (一)查找突出问题。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自查自纠工作的依据和标准,将由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并及时印发。要根据调查摸底阶段所掌握的基本情况,从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燃料采购和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四个方面,采取审计营销费用、清理“小金库”、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方式、方法,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包括所属多经企业)深入查找突出问题。 查找问题要全面细致,不仅要对照公司系统自查自纠四个方面的重点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在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有业务处置权的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 1、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重点查找有无下列问题: (1)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有无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2)有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有无未经批准将资金存放于集团公司现金流量管理网络外银行账户,以及违反规定委托贷款、参与高风险交易、办理保险业务和乱投资、乱担保、乱拆借问题。 (3)营销费用、研发费用、中介机构费用有无不真实、不合法的问题。 (4)有无凭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或挪用、占用专项资金的问题。 (5)有无账外资金来源或“小金库”问题。 2、对重点岗位人员重点查找有无下列行为: (1)有无超越规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答复问题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行为。 (2)有无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基层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3)在各类招投标活动和资金结算中有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4)在业务活动和经济交往中有无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有无在关联单位拥有股份或兼职取酬,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个人利益,或利用企业的优质资产和市场资源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行为。 (6)其他方面有无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行为。 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选择确定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查找问题情况要于8月31日前报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确定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对以上各类问题,要特别注意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原则,认真分析问题形成的历史、现实因素和主观、客观原因,妥善加以处理。做到既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又不搞群众运动、人人过关。 (三)认真搞好整改。各单位要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要大力开展财务稽查、审计和效能监察工作,并通过全面整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单位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督促检查各企业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并针对经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强化对各级人员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内控体系,不断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第三阶段:评估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要于10月31日前书面报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组织开展工作情况、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要实事求是,详尽具体,多用数字说明问题。集团公司将根据电监会和国资委的要求,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将责令其“补课”。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将按要求书面报国家电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四、落实责任,加强检查,搞好协调 要全面落实责任、加强过程检查、搞好组织协调、优化工作方式,使自查自纠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并得以积极稳妥推进。 (一)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由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 (二)加强对自查自纠的督促检查。要把督促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采取发督办函、电话催报、当面约谈、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派出督查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必要时要派人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门力量,适时对各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检查。 (三)加强组织协调工作。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电监会派出机构、国资监管机构的指导检查,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与沟通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重大案情以及处理情况要及时专题上报;要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强群众监督,并完善线索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条件及责任。 (四)建立工作联系点。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选择一些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对联系点进行个案剖析,研究探索自查自纠工作的规律,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和有效做法;针对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解决办法,提高自查自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华电国际和乌江公司作为公司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联系点,要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政策研究和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在工作进度上先行一步,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有益借鉴,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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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江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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