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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公司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电监会《电力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电监办[2006]16号)和国资委《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国资发纪检[2006]46号)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电监会、国资委的部署和要求,正确把握政策,坚持标本兼治,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领导人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依纪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集团公司“358”战略计划的实施创造和谐环境。。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两个有利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必须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相结合,做到有利于推动企业经营发展、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二)明确治理重点。着力解决工程建设、燃料物资采购、产权交易及资产重组、不正当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规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同构建惩防体系结合起来,完善内控机制,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三、重点内容和工作范围 (一)重点工作内容 1、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设计,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工程项目概算、结算、决算和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施工单位在项目分包、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2、在购买煤、油等原材料和电力设备、物资时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3、在产权交易及资产重组时与资产评估机构、重组和交易对象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4、不正当关联交易导致的商业贿赂行为,未按招标程序指定使用关联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 (二)工作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及其所属多经企业。 四、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 (一)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根据电监会《电力行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安排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集团公司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从5月份开始到10月底,以中央、国务院和电监会、国资委等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现行规章制度为依据和标准,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二)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分类处理发现的问题、对自查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进行整改和总结评估六个环节进行。坚持边查边改,务求工作实效。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检查。 (三)及时上报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将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向集团公司做出书面报告,集团公司要向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国资委作专题报告。 五、依纪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站,动员职工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主动举报投诉,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集团公司举报投诉电话:010-51966165、51966817;举报投诉网站:wwwchdcomcn/channeldo?cmd=show&id=469 (二)排查案件线索。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认真进行排查,确有违纪事实的要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向上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汇报。 (三)依纪依法办案。深刻理解、领会中央精神和有关政策。对自查自纠反映出的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重在教育的方针。对认识错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六、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常抓不懈,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教育,积极营造廉洁诚信的氛围。要将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开展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人员和经营人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岗位诚信守法行为准则,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意识。 (二)健全制度,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要加强制度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操作性和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要针对自查中反映出的制度设计和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创新有效预防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三)强化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生产经营、采购销售、招投标工作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规范决策行为和用权行为,有效防治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建立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研究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贺恭任组长,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曹培玺和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迟文江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组成。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雷本慧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和有关专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单位主要领导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重点领域和环节的自查自纠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牵头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工作。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和有关专业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三)加强信息沟通。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和有关专业公司于5月31日前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方案报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直属单位直接上报。各单位要定期上报工作动态,重要情况和重大案情要及时上报。10月31日前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统计表上报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电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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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江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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