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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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江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宣传提纲

 

为帮助干部、职工更好地学习掌握中央和上级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搞好公司的专项治理工作,根据有关资料,现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背景、有关方针政策及主要工作任务作如下介绍,供学习参考。

 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化进程加快,使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甚至是非法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商业贿赂的办法促成交易的实现。同时由于我们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的漏洞和弊端,使得商业贿赂这样一个世界性的腐败问题在我国滋生蔓延开来。在一些领域、行业和部门,形成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潜规则”。

商业贿赂在经济生活中,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在政治上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官商勾结侵蚀吏治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载体,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侵害党的执政基础。

商业贿赂严重毒化社会风气,破坏“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误导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健康成长,引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客观地看,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通过竞争,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获取最大的效益是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所追求的目标,这是一个社会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为了保障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和谐进步,人们又以道德规范、行业规则乃至法律等形式来保证这种发展和进步的落实。换句话讲,就是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在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遵守规则,实现由无序竞争向有序竞争的转变。我们干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同时又强调必须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应该在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消耗,给消费者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商品上下工夫。然而,商业贿赂的介入却使得“劣币”驱逐了“良币”。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挤占市场不是通过技术进步与提高产品质量,而是想方设法“找关系”,走歪门邪道。经济学家告诫,如此“逆向选择”将造成市场的扭曲,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机制失灵。名牌优质竟然敌不过假冒伪劣!久而久之,技术进步停滞,产品质量下降,社会经济将陷入泥沼;作为各级政府,就是要不断地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和水平,把党的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让最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实惠与成果。然而,商业贿赂使得少数人在攫取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获利。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及其危害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广大人民群众不满意,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满意,与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不适应。因此,我们必须站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坚决的态度、有力的措施,采取综合手段,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党中央、国务院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决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一是态度坚决、加强了领导。去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先后对治理商业贿赂问题作出重要批示。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了治理商业贿赂问题。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温家宝同志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政府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出成效。今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了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为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22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的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中央纪委、监察部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4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上,吴官正同志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讲政治、讲大局,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专项治理的重要性,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二是明确重点、理清工作思路。形成合力、真抓实干。明确治理的两个重点,即以工程建设、土地转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为重点领域;以利用职权插手商业活动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获取交易机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员为重点人员。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五个关系(即集中治理与长抓不懈、抓住重点与全面推进、开展治理与维护大局、依法打击与教育警示、分工主抓与齐抓共管的关系),着力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自查自纠;二是依法查处违反法律、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三是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三是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此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又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形成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了责任机制、督查机制和保障机制,实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当前,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直接指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到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建立长效机制三项工作正在同步进行、整体推进,整体上呈现出健康有序的发展势头。

三、对商业贿赂性质的把握

要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扎实有效的开展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必须对商业贿赂的性质和特征准确地进行把握。

(一)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既有与贿赂共同的特点,又有其自身的本质特点。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主观方面(在目的上)。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客观方面(在手段上)。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所谓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其他利益的手段。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必须指出,商业贿赂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等手段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与对方的价格优惠。

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于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具体包括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84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以及第385至393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可分别情况,判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罚。

此外,我国还在《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大量经济、行政法规中对商业贿赂的惩处作了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还制定了禁止贿赂行为的大量廉政纪律规定,使商业贿赂的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体系,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五、治理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政策性强,这就要求我们在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1)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2)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3)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六、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

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比较严重,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中要注意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就全国来看,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就华电集团公司而言,集团公司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四个方面:

1、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设计,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工程项目概算、结算、决算和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施工单位在项目分包、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2、在购买煤、油等原材料和电力设备、物资时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3、在产权交易及资产重组时与资产评估机构、重组和交易对象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4、不正当关联交易导致的商业贿赂行为,未按招标程序指定使用关联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

七、治理商业贿赂的三项主要工作

1.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注意抓好六个重要环节:一是全面进行调查摸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摸清本行业中不正当交易的行为,掌握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手段和表现形式,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二是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一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三是对查找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认识态度等,对查找出的问题,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及时作出处理;四是切实抓好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整改措施,研究解决办法,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五是强化督察工作。对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各主管(监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及时帮助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六是组织检查验收。

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2.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依法严肃查案,坚决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有利于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认真对待在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对于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办案、依法处理。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从严惩处。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增强威慑力。

正确把握政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要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包庇一个坏人,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又要团结教育大多数人。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提高办案效率。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等各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提高办案工作水平,形成办案合力。同时,要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要注意保护举报人,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3.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二是深化体制改革,三是建立企业自律机制。

在治理工作中要注意,不能机械地划分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项主要工作,要把三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的态势。

 

 

乌江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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